宁波大学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综合考评办法
(宁大党〔2016〕33号)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的统筹谋划、政策引导、开拓服务的能力和责任,健全目标责任运行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宁波大学“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建设目标,以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省重点高校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导向,坚持目标考评与全面评价相结合、量化考评与目标导向相契合、年度考评与聘期考评相衔接的原则,实施分类考核,力求公正、准确地评价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的目标和责任完成情况,激励先进,改进工作,增强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为学院服务、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意识,牢固树立“务实、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考评对象与考评组织
1.考评对象
全校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即除学科性学院以外的中层机构和按照中层机构管理的临时机构)。
根据单位部门工作性质,考评对象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组织推进学校重点发展的单位部门,第二类为保障学校发展的单位部门,第三类为非学科性学院和其他单位(详见附件1)。
2.考评组织
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综合考评工作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考评小组组织实施,考评小组组成单位为党校办、组织部/机关党工委、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考评日常工作。民主测评工作,由机关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目标任务审定工作,由机关党工委、发展规划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考评小组研究分析并确定。机关党工委所在部门的目标任务审定工作由考评小组直接进行。监察处负责相关监督工作。
三、考评内容与评分
根据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省重点高校建设规划和聘期及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重大突破性目标任务和重要基础性目标任务(限第一类组织推进学校重点发展的单位部门、第三类非学科性学院和其他单位)、总体目标任务和主要目标任务(限第二类保障学校发展的单位部门)的分类,对全校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实施目标责任制。其中,依据各单位部门与学校确定的《聘期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工作计划书》实行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根据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工作实际,重点对“工作实绩与创新”(以下简称A)、“规范管理与制度”(以下简称B)、“服务态度与效率”或“工作状态与氛围”(以下简称C)、“廉政建设与自律”(以下简称D)四个方面进行考评。其中C部分,第一类、第二类管理与服务性单位和部门侧重考评“服务态度与效率”,第三类非学科性学院和其他单位侧重考评“工作状态与氛围”。上述四项内容考评均采取民主测评方式,民主测评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分别赋分100、80、60、40分。
根据考评对象分类统计:第一类组织推进学校重点发展的单位部门、第三类非学科性学院和其他单位突出“工作实绩与创新”,加大权重占40%,总体得分=A项得分×40%+B项得分×20%+C项得分×20%+D项得分×20%;第二类保障学校发展的单位部门,四项内容权重相同,总体得分= A项得分×25%+B项得分×25%+C项得分×25%+D项得分×25%。
四、考评程序与方式
(一)制定目标
制定目标的程序包括:部门自定、领导审阅、职能部门审核、机关党工委反馈、确定目标。年初,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十三五”规划指标、省重点高校建设规划、大学评价指标、全省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聘期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要点等,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填写《宁波大学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书》(详见附件2),并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阅后,报送机关党工委汇总,由机关党工委分发给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第一类组织推进学校重点发展的单位部门和科学技术学院由发展规划处予以审核,第二类保障学校发展的单位部门(机关党工委所在部门由考评小组直接审核)、海洋研究院(筹)/梅山海洋科教园区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医学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机关党工委予以审核,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予以审核,国际交流学院由国际合作处、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予以审核,阳明学院由教务处予以审核,医学院附属医院由人事处、医学院予以审核,高等技术研究院由科学技术处予以审核,审核结果提交考评小组研究确定,由机关党工委向各单位部门反馈结果。年度计划书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确认,交机关党工委备存。
(二)目标考评
12月中旬,各单位部门对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填写《宁波大学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年度工作业绩汇总表》(详见附件2),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阅后,及时报送机关党工委。
机关党工委、发展规划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业绩汇总表所列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机关党工委所在部门由考评小组直接审核),审核结果提交考评小组研究分析并确定,并将结果予以公示,经审核后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民主测评时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当年度获得的突破性贡献(或计划外完成的重要创新性工作)可直接确定为当年度优秀,不占用当年度优秀比例,即取得《宁波大学学科性学院第六轮聘期目标考核实施办法》附表所规定的Z类目标任务之一的,经各单位自主申报,由发展规划处和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考评小组研究确定。
(三)民主考评
年底,学校召开由校领导、学院党政负责人、校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负责人、其他人员(校党代会代表、校“双代会”代表、党外人士代表等)参加的考核会议,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部门作口头述职报告,与会人员以审核后的《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年度工作业绩汇总表》和述职报告为依据,填写《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年度民主测评表》(详见附件3)进行民主测评。
(四)统计汇总
机关党工委在监察处的监督下对校领导测评结果、学科性学院测评结果、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互评结果、其他人员测评结果进行分类统计,权重分别为40%、30%、20%、10%,即各单位部门民主考评的最终得分=校领导测评得分×40%+学科性学院测评得分×30%+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互评得分×20%+其他人员测评得分×10%,最后折算成百分制进行分类排名。
(五)结果审定
1.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根据考评得分分组排名,分别位于第一、三类每组前40%、第二类每组前30%的单位部门定为“优秀”(一般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确定);得分低于60分的定为“不合格”;其余定为“合格”。
2.聘期考核
聘期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填写聘期考核表,由机关党工委、发展规划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所填表格,提交考评小组研究确定。各单位部门完成的聘期目标任务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各单位部门与学校签订的聘期目标责任书为依据执行。
聘期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优秀”等级考核的基本条件为:年度优秀至少一次;基本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第一类组织推进学校重点发展的单位部门、第三类非学科性学院和其他单位按照《宁波大学学科性学院第六轮聘期目标考核实施办法》附表所规定的Z类、A类目标任务分值高低,取前40%定为“优秀”;第二类保障学校发展的单位部门按照聘期目标任务完成和年度考核优秀情况评定,取前30%定为“优秀”(一般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确定)。(2)不合格:聘期任务完成量未达到三分之二的。(3)合格:除优秀和不合格之外的单位部门。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部门的发展现状和态势,考评小组按照考核程序对各单位部门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等级。
凡在考评时段内发生下列问题的单位部门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1)因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经有关部门认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3)违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4)其他学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目。
考评小组提出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综合考评等级初步意见,提交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最后由党委会审定,并发文公布。
五、结果反馈与奖励
年度考评结果由机关党工委负责向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对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的单位部门责令其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查反思,提出改进措施,并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对该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年度考评结果与该单位年度奖励经费的微调挂钩。学校对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的年度奖励经费按以下公式计算:被考核单位部门奖励经费=该单位部门人员数×该单位部门得分÷各单位部门人员数和各单位部门得分乘积总和×奖励总经费。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奖励经费按此标准自行承担。学校另行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的单位按另行规定执行相关绩效及奖励。
聘期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班子聘期考核以及学校下一轮聘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聘期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的单位部门,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对该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六、其他
本办法经2016年第1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度起执行,由机关党工委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综合考评办法》(宁大党〔201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分类
2.宁波大学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书(业绩汇总表)
3.宁波大学机关部门和部分单位年度民主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