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在线申领并发放电子证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16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今年下半年我校“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
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指退(离)休时间之前在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累计时间,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本次申报时间计算截止至2024年11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