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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通知
2024-11-01 10:48     (浏览人数:)

各单位:

2023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将发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凡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编教职工,且独生子女于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0元/人/年,双职工100元/年)。有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已有二孩及以上的教职工(含曾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教职工。

二、发放程序

各单位在人事处下发的初步名单基础上(已通过邮件发至各单位人事秘书),认真做好排摸、核对、补充工作,并于2024年11月7日前将发放名单书面报至人事处,人事处核查后进行发放。

联系人,蒋老师,联系电话:87600603。地址:安中大楼406室。

宁波大学人事处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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