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浙教人〔2001〕40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浙教师﹝2013﹞110号)、《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2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规定,在我校受聘或拟聘教师岗位,系统承担一门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内的高等学校课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纳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范围。
(一)高等学校教学人员
任教时间满一年的教学人员,包括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和正式聘用人员(依法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通过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管理的人员)
(二)附属医院人员
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务(申请人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相关聘用协议)。
(三)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
由普通本科高校协议聘请,以兼职方式承担特定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任务二年(含)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产业兼职教师名单、受聘岗位须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在站博士后
博士后流动站设在高校,人事关系在设站高校,在站期间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港澳台居民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
2.普通话等级要求: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汉语言类、对外汉语专业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合格。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参加体检,体检要求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到指定医院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体检时间需在个人申报时间内进行。
(六)任教时间满一年的教学人员并且系统地承担过一门大学课程。该门课程需与申请任教学科一致,且具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数。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已聘或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不包括同等级的其他序列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条款中的(一)、(二)、(三)、(五)、(六)款规定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申报时间为10月9日至26日。申请人务必认真阅读附件1-3,并在此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下方“教师资格认定”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申报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考试形式选择“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考)”;认定所在地选择“任教高等学校所在地”,我校为受委托高校,现场确认点为“宁波大学”。为提高效率简化流程,2026年开始我校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全程网办,确认方式选择“全程网办”。
2.申请的任教学科与申请人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学科相一致(非硕博期间所学专业),系统内有多个学科大类选项,请仔细阅读选择与本人专业最接近的二级学科。任教学科(课程)的名称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门类分类为准,一般可按照二级学科名称申请,没有二级学科名称的可按照一级学科申请,难以对应学科名称的,可在网报系统上选择相近学科申请。(点选学科名称前蓝色小圆点,直至点选到最下面一层,如学科选择为“xxx类”,属于不符合要求的任教学科)。辅导员(含副书记)统一选填“思想政治教育”学科。
3.“工作单位”按照本人实际工作单位填写,宁波大学申报人员填写“宁波大学”,科院、医院编制人员按各自所在单位填写。
4.“现从事职业”按照本人岗位填写,专任教师(含后期教师)、专职辅导员选择“在职教学人员”,医师选择“其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填写须与最高学历毕业证书一致。
6.申请人在教师资格报名信息系统上传的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的照片须一致,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格式,小于190K,分辨率宽度大于290像素并小于300像素,高度大于408像素并小于418像素)。
7.在个人承诺书签名处,请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修改签名,确保签名工整、清晰。
8.申报信息填写完成并“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申报提醒”页面,请申请人仔细阅读页面中的内容,确保报名成功并查看现场确认时间及其他相关信息。
全程网版电子材料清单如下:
1.学历证书扫描件(经网报系统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扫描件 (符合免测条件,请上传免测佐证)
3.《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师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扫描件((符合免测条件,请上传免测佐证)
4.身份证扫描件(二代居民身份证,须正、反面扫描在同一页)。
5.免测佐证:博士学位证书或副教授或教授的职称证书(盖宁波大学校校章)扫描件
其中清单4上传至中国教师资格网(按网页提示上传至“其他材料1”中),若有多个文件需合并成一个PDF文件上传。具体可参考附件4:网办材料上传栏目(申请人视角)
(二)单位审核
1.各单位及时组织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各二级学院由学院办公室组织、附属医院由医院人力资源部或教学部门组织。要求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把材料审核关,严格按照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核(重点关注学历学位、职称、任教是否满一年、申请任教学科等信息)、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各学院成立教师资格认定专业评议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能力测试课程须与申请人申报的任教学科相一致。
3.专业评议组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附件4)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评,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并由组长在《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附件5)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栏目填写测试结果(请填写A、B、C、D等次)并签名。其中辅导员(含副书记)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联系人:李老师,663471)组织测试。
上述工作完成后,所在单位将所有符合申报资格人员的汇总材料于10月30日之前提交至安中大楼人事处405办公室。单位汇总材料用档案袋分装,具体如下: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一式一份(附件6,盖学院公章,专业评议组组长签名)。
2.《宁波大学2026年下半年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汇总表》一式一份(附件8,所在学院汇总,学院领导签字,盖学院公章,需交电子稿)。
4.《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承担课堂教学情况一览表》一式一份(附件9,所在学院汇总,盖学院公章,学院教务经办人和分管教学领导签字,需交电子稿)。
5.证件照统一装袋。要求: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由专业相纸冲洗,背后用铅笔写明报名号、姓名。
(三)学校网上确认
人事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符合申报资格人员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四)学校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
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人员,由人事处统一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并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四、体检要求及注意事项
本轮申请教师资格证人员,体检当日保持空腹,携带《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附件4,填写好基本信息,贴好照片,纸质版右上角务必请用铅笔书写宁波大学)、本人身份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体检医院选择
1.可在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外滩院区)或附属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任选一家完成体检;
2.附属医院申请教资人员按省里规定实行交叉体检,不得在本人就职医院体检:附属第一医院申请人员至附属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体检,附属李惠利医院申请人员至附属第一医院(外滩院区)申请人员体检。
(二)费用说明:体检相关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体检时间:10月9日-10月26日,请申请人员合理安排时间,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体检。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经指定体检医院医生现场确认已怀孕的,可免做胸透检查。申请人自带怀孕证明的,不予认可。备孕和哺乳期的人员一律不免检胸透。
(五)未能参加全部体检项目检查的,或未能获得最终“合格”结论的,视为本次体检不合格。
(六)报告领取:体检报告不接受个人自行领取,体检结束后,交至体检前台,由学校人事处统一领取。
五、其他事项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与资格审核系统严格按设定的时间开放和关闭,凡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网上申报或网报未确认、未能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本次不能认定。
(二)证书信息变更或遗失损毁需补发换发,无需网上申报,请申请人到人事处办理。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人事处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87600365(888365),E-mail:liuhuamin@nbu.edu.cn,联系地址:安中大楼人事处405办公室
人事处
2026年9月29日
附件:
1.申请人使用手册
2.202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注意事项(申请人)
3.全程网办材料上传栏目(申请人视角)
4.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2010年12月修订版)
5.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
6.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
7.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8.宁波大学2026年下半年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汇总表
9.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承担课堂教学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