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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计算办法
2013-10-13 17:56     (浏览人数:)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13〕39号)文件精神,2013年申报职称的40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近一年培训不少于36学时。为方便各部门核算教师培训学时,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计算参考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计算参考标准

人事处

附件: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计算参考标准

1.参加省高校青年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和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计64学时。

2.脱产进修3个月最高计72学时;脱产进修6个月及以上,最高计144学时。

3.助教、助研完成相应任务并考核合格,每周计2学时。每年最高计72学时。

4.听课观摩,每节课计1学时。每人每年最高计16学时。

5.学术会议、讲座或报告,半天计4学时。每人每年最高计16学时。

6.教学展示研讨、项目成果汇报、外出调研,半天4学时。每人每年最高计16学时。

7.社会服务,半天计4学时。每人每年最高计24学时。

8.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建设、教学改革项目等。主持人每人每年最高计24学时,团队其他成员每人每年最高计8学时。参与二门或者二门以上精品课程或多项教学改革项目者,不重复计算学时。

9.院、系、专业教研活动,半天计4学时。每年最高计16学时。

10.培训机构提供的专题培训和研修项目,半天计4学时。由省、部级及以上培训机构颁发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时间计算学时。由各学校组织培训和颁发证书的,每年最高计54学时。

11.各高校在考核和统计教师参加培训学时过程中,参训者本人必须填写培训学时申报表,并提供培训证书、邀请函/通知、学术论文、活动内容介绍、活动过程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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