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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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困难离退休教职工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12-28 13:44     (浏览人数:)

各单位、部门:

根据《浙江省教育工会帮扶救助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拟于近期开展生活困难离退休教职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因患病、残疾、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

二、申报条件

(一)严重困难离退休教职工家庭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宁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含)(1005*3=3015元),但由于患病、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宁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1005*1.5=1507.5元)的家庭。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宁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1005*3=3015元),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1005*1.5=1507.5元)以内的家庭。

(二)困难离退休教职工家庭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宁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上(1005*4=4020元),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含)(1005*4=4020元)以下的家庭。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退休教职工家庭,不予申报。

(一)拥有2 ()以上商品住房的(拥有2套商品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米的除外);

(二)拥有商业用房、厂房或雇佣2人(含)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离退休教职工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大学困难离退休教职工家庭申报表》,并提供所需材料。申报材料要求准确、完整、真实。

2.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所在单位、部门对提出申请的离退休教职工的家庭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在《宁波大学困难离退休教职工家庭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离退休工作处。

3.离退休工作处审定。离退休工作处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困难离退休教职工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公示、认定。经认定的困难离退休教职工家庭,在年底前给予补助。

(二)申报材料。

1.《宁波大学困难离退休教职工家庭申报表》;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一般指本人、配偶及需赡养的子女等)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工资卡流水清单(银行出具);

4.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

1)因病致困的提供家庭患病人员的医疗诊断书复印件、医保年度内的医药费结算清单(带上本人医保卡,到社保中心打印年度医保清单,时间为202111日至20211231日,医保中心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与社会保障大厦);

2)因各种自然灾害和重大意外事故致困的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生活不能自理有护工护理支出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其他致困证明材料。

五、时间安排

20211228-202212日,各单位、部门完成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上报工作。(安中大楼409室);

请各单位、部门于202212日下午16:00之前将纸质《宁波大学困难离退休教职工家庭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上报离退休工作处;同时将电子版《宁波大学困难离退休教职工家庭申报表》发送电子邮箱109178719@qq.com

联系人:张晓莺,联系电话:87600586


附件【附件+宁波大学困难离退休教职工家庭申报表(1).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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