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职能部门:
根据《宁波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宁大政〔2020〕27号)文件规定,除科研项目劳务费、受外单位委托代发的劳务费以及按上级规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其他劳务费外,向本校在职教职工发放的其他各类劳务费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通过工资系统与每月工资一并发放。特别注意:领导干部履行职务行为,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不能发放劳务费。
根据前期各单位上报的《向校内在职人员发放劳务费预算申报表》,经审核可纳入绩效工资的劳务费,由相关职能部门于每月25日之前填写《宁波大学绩效工资发放表(劳务费)》一式两份并发邮件至计财处王静峰老师处(wangjingfeng@nbu.edu.cn),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交人事处(安中406,魏雁平,电话87600603)审核后发放。
本次纳入绩效工资劳务费额度从原部门经费预算中核减,纳入学校绩效工资额度。
人事处 计财处
2020年7月7日